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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423.1低溫試驗標準要求
可靠性GB/T2423.1低溫試驗申請標準要求。GB/T2423.1是針對電工電子產品的國標低溫試驗標準,等同于國際標準IEC60068-2-1。
GB/T2423.1低溫試驗嚴酷等級
相關規范應規定由溫度和試驗持續時間表示的試驗嚴酷等級,嚴酷等級應:
a)從6.6.1和6.6.2所給的數值中選取;
b)從已知的環境得出,如果該環境給出顯著差異的數值;
c)引自其他的相關數據源(例如IEC 60721)。
6.6.1 溫度:-65℃、-55℃、-50℃、-40℃、-33℃、-25℃、-20℃、-10℃、-5℃、+5℃。
6.6.2 持續時間:2h、16h、72h、96h。
GB/T2423.1低溫試驗步驟
1.初始檢測。試驗樣品的初始狀態可通過目視檢查和(或)按相關規范要求進行功能檢測獲得。
2.條件試驗。試驗樣品應按相關規范的詳細規定在低溫條件下暴露至規定的持續時間。
對于試驗樣品不能達到溫度穩定的例外情況,試驗持續時間是從試驗樣品通電時開始計算的。典型地,這種情況是由那些具有長時間工作循環的樣品引起的。
3.中間檢測。相關規范可能要求在條件試驗中間或條件試驗結束時(試驗樣品仍在試驗箱中)進行加負載和(或)測量。如果要求進行這種測量,相關規范應對這種測量的內容及時間間隔進行規定。對于這種測量,試驗樣品不應移出試驗箱。
注:如果要求知道某種試驗樣品在規定的試驗持續時間結束之前的性能,應該為每一不同的試驗持續時間準備一個單獨批次的試驗樣品。每一批次的樣品應單獨進行恢復和最后檢測。
4.最后的線性升溫。如果試驗樣品在試驗期間保持在運行狀態或負載條件下,應在溫度上升前斷電或卸掉負載,但試驗Ae除外,因為該試驗要求試驗樣品在整個恢復期間保持通電運行狀態。
當規定的試驗持續期結束時,試驗樣品應保持在試驗箱內,然后將溫度慢慢升至試驗標準條件的溫度偏差范圍內。試驗箱內的溫度變化應不超過1K/min(不超過5min時間的平均值)。
5.恢復試驗。樣品應在試驗箱內經過恢復過程或其他合適過程。應采取合適的步驟按要求去除水滴,并不損害試驗樣品。試驗樣品在標準環境條件下進行恢復,恢復時間應足夠使溫度達到穩定,至少1h。如果相關規范要求,試驗樣品應在恢復期間連續通電或加載并測量。如果上述標準條件不適合待檢測的試驗樣品,相關規范可要求其他的恢復條件。
6.最后檢測。應對試驗樣品進行目視檢查以及相關規范要求的性能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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